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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組織全省人民防空信息化平臺建設的職責。
(二)增加參與防災救災的職責。
(三)加強對重要經濟目標落實人民防空要求的指導和監督,對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提出建議的職責。
(四)加強對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的職責。
(五)取消和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在全省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人民防空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
(二)擬訂全省人民防空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全省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劃。
(三)擬訂、申報國家和省級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依法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提出建議。
(四)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五)組織實施全省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計劃、技術和質量管理,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平時開發利用,指導和監督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
(六)制定并監督執行全省人防工程定額標準,組織開展對人防工程國家質量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處理重大人防工程質量問題的爭議,監督檢查人防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的資質等級。
(七)承擔全省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工作責任,指導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制定城市防空襲方案,監督、檢查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擬訂人民防空演習(練)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八)承擔組織全省人民防空信息化平臺建設責任,組織實施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與管理,制定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組網方案,協調利用地方、軍隊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對全省人民防空警報網建設實行計劃、技術和質量管理,監督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暢通,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省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九)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全省人民防空宣傳教育,組織全省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訓。
(十)承擔全省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管理責任,編制全省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對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十一)組織全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科研成果,指導全省人民防空科研設計院(所)業務建設,監督執行人民防空技術標準,監管全省人民防空專用設備器材的生產。
(十二)承擔戰時組織指揮城市群眾進行防空襲斗爭,消除空襲后果和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責任,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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